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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可康人

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一点认识(作者:高智强)

作者:高智强(天津可康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部 项目经理)

    (本文主要内容整理自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CFDA发布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global trial )是由多国研究者在多国多个临床试验中心共同进行的临床试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组织严密、病例数通常较大,可以入选不同种族不同地区的病例,能够比较广泛的代表各种人群的资料。主要目的是为了今后能更方便在试验开展国顺利上市。试验本身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产品申报。要说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意义,主要在于收集更丰富的人群资料,广泛研究不同差异间受试者的安全性、有效性。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全球化,用于注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 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域拓展到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全球新药研发资源的开发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临床试验重复,缩短国家或区域间药品上市迟缓。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申办者在制定全球同步研发策略之前,一般应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当局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开发方式。如果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 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 (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缩写为 MRCT),又名跨区域临床试验(如亚洲和欧洲两个区域)。如果按照同一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时存在较大安全性风险,申办者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开展区域性多中心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视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其实很多国际大公司都在做国际多中心临床,做国际多中心临床的目的,可能大家会觉得,你要把你的药做到某一个国家,你一定要在那个地方开展临床实验,实际上做国际多中心临床的目的还不是为了一定进某一个国家,将来在这个国家上市。现在所有大的公司都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最主要的第一个原因,还是因为病人的来源,越来越缺乏。国际多中心临床中国开放了以后,全球大的医药公司,辉瑞、诺华,他们也都在中国做国际多中心临床。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要求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经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指导,保障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注册申报的规范性和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2014年,CFDA组织起草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531日起试行。指南明确,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我国的药品注册申报时,需满足以下3 项要求:

(一)需先对全球的研究数据进行整体评价,进而对亚洲和我国患者的研究数据进行趋势性分析;在分析我国患者的临床试验数据时,需考虑入组患者是否具有代表性;

(二)需关注我国患者占整体研究的样本量是否足以评价和推论中国患者使用该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在不同国家、不同中心实施试验时,应选择合格的研究者,遵守国际通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伦理要求,所有境内和境外研究中心,均应接受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意见稿指出,为保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翻译失误带来的损失,申办者应将试验用文件翻译成当地的文字,并通过回译的方式对翻译准确性进行验证。对受试者使用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日记等文件,必须使用当地的文字,翻译时应考虑到文化差异。应明确输入病例报告表(CRF)的文字,如果输入的文字不是英文,应明确负责对 CRF、受试者日记中的文字描述部分进行翻译的部门和翻译时间。指南规定,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中心伦理委员会和所在地伦理委员会应明确各自的审查职责,并符合相关要求。所在地的伦理委员会应充分考虑申请条件、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资质、社会禁忌、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因素,保证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隐私保护等符合伦理要求,避免出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双重标准。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中国开展的现状:如果说在全球多个国家同步进行临床试验将成为未来趋势,那么选择亚洲国家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就是各跨国制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时间、费用和质量三要素后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因为在亚洲国家进行的临床试验,所需时间可以缩短,费用能够降低而质量又可得到保障。在各亚洲国家中,中国更是成为了全球药物临床试验行业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中国开展。

最后来说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进口药品注册的区别。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进口注册临床试验所处的研究阶段不同,两者的研究性质和定位不同,试验设计和考虑要点不同,研究目的和用途不同,两者之间有联系但更重要的是有区别。开通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渠道,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境外研发机构参与申请在中国开展特殊疾病的早期临床研究及国内患者治疗急需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而不是用于简化或代替进口注册临床试验。采取将两者合并申报或跳跃式申报不符合临床研究的渐进性和阶段性基本规律。建议正确理解和解读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进口注册临床试验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规要求,有序规范地申请和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进口注册临床试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今后如用于支持在中国进口注册临床试验的申请,须符合法规中对于临床试验的相关规定,且有待于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后的注册申请阶段再依据实际结果开展分析评价。